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北京出轨调查 » 北京商务咨询公司
北京商务咨询公司
北京出轨调查
2025婚姻新规: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的房产,可以撤销吗?北京私人调查
点击次数:2 发布时间:2025-03-11 11:27:33

近年来,不少夫妻在协议离婚,对房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共有房产不进行分割,而是直接赠与孩子。也有的以把房产送给孩子作为条件,来换取配偶同意离婚的表态。


那么,在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如反悔,能撤销赠与吗?之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如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应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另一种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涉及人身、财产等诸多内容,且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不可撤销。


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一般也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同意将房子赠送给孩子,另一方才同意离婚或其他财产分割方式。


同时,该赠与也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如撤销也须双方同意,只有一方要求撤销,则未满足可撤销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0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用词为“给与”,而非“赠与”,共有四款:


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双方均同意撤销的,可以撤销。


这是因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该约定内容,即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方不能单独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该约定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无法履行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原夫妻双方,而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故一般应由未违约方起诉。


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给与财产的子女可参照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直接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或承担无法履行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可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一并进行处理。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北京商务咨询公司 希望您能把这条信息分享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百度贴吧 QQ收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