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效力,笔者已在《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一文中阐述。对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导致法律人士无可适从,判决乱象频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的完整手续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离婚协议约定有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云某与郭某经平等协商后自愿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况且,双方已领取离婚证,办理了离婚登记。郭某上诉称,当时的离婚实为假离婚,是为了生育二胎,因此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已合法地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如一审判决所阐述,“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的完整手续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郭某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按照《离婚协议书》的有效约定,离婚后1号房归云某所有,故对云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