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借款并不一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秦某、熊某水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中提到:熊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秦某仅以万某某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某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并驳回了秦洪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见,用配偶的账户还款,并不代表配偶对债务的认可,还是要结合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来认定,核心是判断债务人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或者是否对借款进行追认。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债务人配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借款,对借款予以追认。
除此之外,比如,债权人是债务人配偶的亲戚或朋友,债权人是基于与债务人配偶的款项才出借款项,同时,债务人有通过其配偶账户多次还款,还款金额还不小。这时,很大概率能够推定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知情且同意。
因为按照常理推断,成年人对自己的账户具有独立的控制能力。如果你不同意,怎么可能多次用自己的账户还款。
2. 还款是主动行为,收款是被动行为。既然还款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关系,那么收款与夫妻共同债务就更加无必然联系了。
基于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债务人知道自己配偶的账户理所当然。在不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提供配偶账户收款,很难认定为是配偶对借款知情甚至是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