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当然不能,因为2016年最高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要求,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配偶违背司法解释纳入可追加范围,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执行中虽不能追加配偶,却可以处置共同财产。因为实际生活中,结婚后,除非极特殊情况,绝对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是难以认定。
所以,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名义属于配偶一方财产,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简单说来,就是可以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能直接处分,需要等待共有人协议分割或者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