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条是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该法条是从三个方面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1、共同签字。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小的一种,最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形式。只要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条、贷款合同等负担债务的文件上签字,不需要查明所负之债的用途,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何为事后追认,事后追认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方在另一方所负之债产生之后,明确表示对债务认可,并且愿意承担债务,这便是事后追认的表现形式。
(二)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是该笔债务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该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基于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家庭事务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的都需要夫妻共同做出意思表示,那么家庭生活将无法展开。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从食品、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服务等方面,结合当地一般生活习惯以及家庭的日常消费的必要限度来认定的,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得开支。
(三)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重点说一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有一定的争议。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在于共同经营,也就是说需要夫妻二人针对一个具体的经济组织进行共同的管理、参与,包括共同投资经营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亦或者说夫妻二人并未成立任何经济组织,但是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等等情形。基于上述共同管理经济组织或者是共同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形式所负担的债务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以及不同的证据来判断某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