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房产,登记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此种情况下,申请人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该套房产呢?就上述问题,笔者归纳整理本文,以供读者参考。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但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此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购买房屋时单独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签署书面约定,则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想要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是需要夫妻双方签订有书面的约定。因此,若财产单独归属在一方名下,且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并且在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签订有书面约定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购买房屋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没有书面约定房屋归属于一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因此,若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平等权利。
三、执行过程中,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屋,法院能否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且显示为“单独所有”的房产,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会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但是该房屋拍卖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一半,法院只能执行一半的财产。
若在执行过程中该配偶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系其个人的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该房屋系婚前购买或者离婚后购买,二是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双方在购买时签订有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属配偶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若是提供的条件不能达到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但该房屋也会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四、提醒
房屋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并不能证明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单独所有”仅是一种权利表征,并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变现所得的款项留足配偶部分,剩余部分在扣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