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会对财产进行认定,如果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是夫妻两个共同所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赠与给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