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借钱录音是合法形成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录音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的,录音证据能通过质证环节的,该录音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就可以成为认定的事实,不能通过质证环节的,录音证据记载的内容就不可以作为事实来认定。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
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认定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